高雄市立右昌國中「考場規則暨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實施辦法

壹、依據:本校98年2月6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貳、目的:

一、使學生明確知悉參加考試應遵守之事項。

二、對違反考場規則之學生採用統一處理方式。

 

參、適用範圍:學校定期考查、假期考、複習考。

 

肆、實施方式:

一、公告本考場規則及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學生確實遵守。

二、監考人員將違反考場規則情形詳細記錄於監考表。

三、教務處依違規事實按處理方式辦理。

四、考試結束後經查屬實之違規情形仍依本辦法辦理。

 

伍、考場規則

一、考試鈴聲響後應立即入場,不得在試場外觀望、逗留。無故遲到10分鐘者登記於監考表,該科成績扣分。

二、入場後應按規定座位就座,不得任意自行調位。必要時應接受監考人員之重新調整、更換座位。

三、未達可交卷時間不得提早交卷,未作答完成中途不得離場。達可交卷時間交卷者須離開試場,並不得於試場窗邊逗留。

四、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考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五、學生需自備應考相關文具,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六、書籍、簿本及非測驗必需之物品一律置入書包,桌面抽屜清空或桌子轉向,書包置於教室前後或懸掛桌旁。

七、電子字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計算及通訊器材必須關機。

八、考場內外應保持肅靜,不得有交談、窺視或高聲喧嘩等行為。

九、考試時不得有攜帶或傳遞小抄、代考、抄襲、圖利他人作弊或交換試卷、試題等舞弊行為。

十、各科考試結束鐘聲響起,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聽候監考人員指示交卷離場。

十一、學生應聽從監考人員之指示,不得對監考人員有威脅或不敬之言行。

十二、考試期間身體不適需暫時離開試場,舉手告知監考老師,監考老師聯絡教務處派人前往協助處理方可離開試場。狀況解除後仍回到教室繼續應試。

十三、學生有本辦法所規定各種情節以外之其他不當行為者,得由監考人員予以登記,提請學務處依照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

 

 

陸、高雄市立右昌國中學生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考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嚴重舞弊行為

1.  由他人頂替代考應試者。

2.  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者。

3.  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4.  涉及電子舞弊行為者。

5.  交換答案卡(卷)或試卷作答者。

6.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7.  攜帶或傳遞小抄者。

8.  抄襲他人答案者。

9.  其他嚴重舞弊行為者。

記大過乙次,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嚴重違規行為

1.  交換座位應試者。

2.  與考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3.  在考場內有交談、窺視、或喧嘩等行為者。

4.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5.  未達交卷時間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強行離場者。

6.  測驗進行中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或題目卷者。

7.  對監考人員有威脅或不敬之言行,情節重大者。

8.  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者。

1.  經制止後停止者,記警告乙次、扣該科分數10分。

2.  經制止不聽者,記小過乙次,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般違規行為

1.  在試場內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2.  攜帶電子字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計算及通訊器材未關機經監考人員發現者。

3.  使用或把玩與考試非相關物品者

4.  測驗結束時未按規定停止作答者。

5.  其他違反一般試場規定者。

1.  經制止後停止者,扣該科分數5分。

2.  經制止不聽者,記小過乙次,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6.  班級、座號、姓名書寫或畫記不清造成閱卷困擾

該科成績扣5分

7.  無故遲到10分鐘入場。

該科成績扣10分

8.  未依規定時間繳回答案卡(卷)

該科成績扣10分

9.  故意延遲繳交答案卡(卷)者。

該科成績零分計算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