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右昌國中「考場規則暨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實施辦法
壹、依據:本校98年2月6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貳、目的:
一、使學生明確知悉參加考試應遵守之事項。
二、對違反考場規則之學生採用統一處理方式。
參、適用範圍:學校定期考查、假期考、複習考。
肆、實施方式:
一、公告本考場規則及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學生確實遵守。
二、監考人員將違反考場規則情形詳細記錄於監考表。
三、教務處依違規事實按處理方式辦理。
四、考試結束後經查屬實之違規情形仍依本辦法辦理。
伍、考場規則
一、考試鈴聲響後應立即入場,不得在試場外觀望、逗留。無故遲到10分鐘者登記於監考表,該科成績扣分。
二、入場後應按規定座位就座,不得任意自行調位。必要時應接受監考人員之重新調整、更換座位。
三、未達可交卷時間不得提早交卷,未作答完成中途不得離場。達可交卷時間交卷者須離開試場,並不得於試場窗邊逗留。
四、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考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五、學生需自備應考相關文具,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六、書籍、簿本及非測驗必需之物品一律置入書包,桌面抽屜清空或桌子轉向,書包置於教室前後或懸掛桌旁。
七、電子字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計算及通訊器材必須關機。
八、考場內外應保持肅靜,不得有交談、窺視或高聲喧嘩等行為。
九、考試時不得有攜帶或傳遞小抄、代考、抄襲、圖利他人作弊或交換試卷、試題等舞弊行為。
十、各科考試結束鐘聲響起,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聽候監考人員指示交卷離場。
十一、學生應聽從監考人員之指示,不得對監考人員有威脅或不敬之言行。
十二、考試期間身體不適需暫時離開試場,舉手告知監考老師,監考老師聯絡教務處派人前往協助處理方可離開試場。狀況解除後仍回到教室繼續應試。
十三、學生有本辦法所規定各種情節以外之其他不當行為者,得由監考人員予以登記,提請學務處依照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
陸、高雄市立右昌國中學生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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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考場規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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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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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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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他人頂替代考應試者。
2. 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者。
3. 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4. 涉及電子舞弊行為者。
5. 交換答案卡(卷)或試卷作答者。
6.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7. 攜帶或傳遞小抄者。
8. 抄襲他人答案者。
9. 其他嚴重舞弊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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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乙次,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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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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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換座位應試者。
2. 與考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3. 在考場內有交談、窺視、或喧嘩等行為者。
4.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5. 未達交卷時間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強行離場者。
6. 測驗進行中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或題目卷者。
7. 對監考人員有威脅或不敬之言行,情節重大者。
8. 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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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制止後停止者,記警告乙次、扣該科分數10分。
2. 經制止不聽者,記小過乙次,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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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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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試場內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2. 攜帶電子字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計算及通訊器材未關機經監考人員發現者。
3. 使用或把玩與考試非相關物品者
4. 測驗結束時未按規定停止作答者。
5. 其他違反一般試場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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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制止後停止者,扣該科分數5分。
2. 經制止不聽者,記小過乙次,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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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班級、座號、姓名書寫或畫記不清造成閱卷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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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科成績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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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無故遲到10分鐘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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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科成績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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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依規定時間繳回答案卡(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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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科成績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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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故意延遲繳交答案卡(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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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科成績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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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