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

第二條               本會以暢通學生家長與學校連繫管道,提供社會資源及校務興革建議,共謀學校之充分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會址高雄市楠梓區盛昌街一六一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家長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          配合協辦親職教育,促進家庭教育之和諧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          選派家長會代表參與法定之校務相關會議及執行家長會之權責。

六、          其他有關本會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子弟具有右昌國中在學學籍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若其子弟畢業或中途休學、轉學,則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會員資格,自行喪失。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          有參與及策畫本會各項活動之權。

二、          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三、          有發言及表決權。

四、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服務之權。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負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          贊助與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本會組織架構係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第十條               本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推選之,除召集人為當然代表外,每班應選一人至二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第十二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7至41人,其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學校有附設幼稚園之學生家長,應至少各有一人為委員。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得依班級多寡而增減之。

第十三條    委員會下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3至13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1至5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並連任一次。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連任屆滿之會長,經新會期之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再參選一次。

第十五條    本會置幹事1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擔任。

第十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職權如左: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五、          辦理親職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          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四、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          選舉參加各項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七、          其他有關校務建議事項。

第十八條    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          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          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九、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會員代表均為義務職,幹事如外聘時,則由本會酌發工作津貼。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條   本校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開班級或班際學生家長會一次,開學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班級導師應列席。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二條 委員會應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廿五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由學校報請市府教育局核備。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委員贊助款。

三、社會人士之捐助。

四、上項款項之利息收入。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及表現優異之學生。

         二、充實學校設備及改善學校教學設施。

         三、本會之召開各項會議所需之雜支。

四、補助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不足之經費。

五、臨時或偶突發事件之開銷。

六、其他有關學校或本會事務之支用。

第廿八條 本會如遭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廿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